广大渔船民朋友们: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广大渔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自休渔制度实施以来,广大渔船民朋友顾全大局,积极参与伏休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了海洋生物资源,维护了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渔船民朋友也从中得到了实惠。
根据国家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我省2023年伏季休渔规定如下: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 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3.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4. 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5.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6.所有装有船位检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8.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为加强沿海船舶管理,确保休渔期间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稳定,希望广大渔船民朋友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休渔期管理规定,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舶必须在休渔期前进港集中停泊,不得擅自离港和转移停泊点,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不得从事禁止的海上生产活动。要主动配合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措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或者接驳、运送偷渡分子,不参与盗窃、抢劫、贩运违禁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出海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协助配合执法,维护海上治安稳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海警等部门反映海上存在的治安隐患,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严防不法分子租、骗、窃、买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为其提供船舶及其他便利条件。
四、船舶定点停靠,集中看护管理。积极参与海上群防群治工作,共同维护渔船、渔养物资的安全,保障自身权益。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大型渔船、交通运输船要将船上重要仪器收上岸,船上留人看护;小型船舶集中停泊,由专职看护人员或船主及船上人员轮流值班看管。
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上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渔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4小时举报电话:
滨州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日
▌来源:滨州队长
▌编辑: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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