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6岁高中生家庭贫困,羡慕同学而偷盗,最后因偷同学手机而案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8-10 19:37:58

从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家庭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进行考虑,贫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经济资源分布不均与贫富差距的刺激

由于家庭、社会资源的匮乏导致了各人收入的不均,形成了一些想追求较高待遇却无固定职业的人群。这些人群中的大多数都有高于现状的想法,但他们缺乏知识、技能很难获得较高收入,从而他们便产生了现实与预期上的巨大落差。在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追求快速致富过程中一再受挫,就有可能超越法律许可的界限铤而走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正如美国学者默顿所认为的:“当下层阶级的人不能用合法手段达到社会认可的目标时,他们会经历挫折、悲伤和愤慨等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异常,使他们有可能用违法的手段去实现目标。”

贫困未成年人在享乐主义盛行、消费主义高涨、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之间形成的社会紧张之下,必然会形成心理失衡。自我控制能力较低且在不能得到及时调节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非法途径来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社会资源的获取仍然主要依托于家庭。贫困家庭中许多父亲、母亲或双亲都没有固定收入,其带来的问题首先是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生活条件差与社会上享乐之风形成较大反差,使一些贫困未成年人扭曲心态,追求个人较好的享受,在自身条件难以实现时,便采取犯罪手段。

经济高速发展下金钱作用放大,未成年人物质利益观凸显,在成长过程中对物质需要的发展在受教育程度不高情况下下被超常地表现出来,这进一步导致了未成年人在物质需求和能力的矛盾,这也是未成年人财产犯罪突出的原因之一。

该县181个自然村中贫困村15个,其中3个为市级贫困村,12个为省级贫困村,贫困人口3万人以上。经济落后对犯罪的影响在刑事案例中得到体现。

如G0922刑初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中16岁的高中学生彭某某由于家庭极度贫困,在学校的生活费非常少,每日饮食都只能满足最低需求。而眼看着身边其他的同学吃荤菜、喝饮料、穿名牌,心里非常羡慕。于是慢慢学会了顺手牵羊,最初连牙膏牙刷都偷,而后越偷越大,最后偷了几个同学的手机而案发。

据其陈述,他其实并不需要手机,只是觉得手机比较值钱,想卖了换钱买些需要的日用品。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许多盗窃或抢劫的案例,如W刑初字第98号、G09刑终2号刑事判决书案例,或是由于家庭贫困、或是由于难以谋生。

由此可见,经济资源的匮乏与贫富差距的刺激对犯罪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此相契合的是,另有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家庭经济困难的比例明显高于经济普通和富裕家庭,从整体上看,未成年犯表示家庭经济困难的比家庭经济富裕高14.9%,比普通未成年人家庭高岀19.3%。

有9%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因家贫上不了学而不在学校读书;当问到你犯罪的直接原因,13%的未成年犯回答“生活所迫”;30.1%在上学期间受到过其他同学歧视,33.1%是因为“家庭贫困”,23%是因为“父母离异”。这表明他们在学校犯罪前的不利状况与其家庭背景密切相关。

社区组织与社会组织功能缺位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却仿佛成了一级“对上负责”的行政组织。由于基层的干部队伍人员更迭频繁,基层社区工作繁重、复杂,在缺乏立法明确制度规定及人财物等不配套的情形下,社区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职责都不清晰。

而农村村民委员会更多的时候把精力用在了农业生产、维稳宣传等方面,少有精力投入到未成年人方面上,不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

除了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组织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应该担负起关心未成年人的责任,填补由于家庭、学校关心不到位所造成的空白。但妇联和共青团等基层组织无论是职能安排还是能力上都不能够胜任,缺乏有效制度机制,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服务的责任不断被弱化。

贫困地区由于受到人员数量、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社区建设功能不全,本应该设置的文化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甚至没有条件构建这些基础设施。

如Y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15岁的龙某某与14岁的施某共同抢劫一案,两人均为初中文化而后没有继续读书,由于年龄较小不能岀去打工而在家中务农。

据其陈述,他们每天就是一起到处闲逛,搞搞破坏恶作剧或顺点东西,也敲诈附近比他们年幼的中小学生。家中长辈无力亦无暇管束,父母常年外岀,基本也就是电话问询情况,得知他们的行径就是教训一番。当地社区和派岀所都对其进行过教育,但都是草草了事,次数多了也疲于应付。于是他们认为他们年纪还小,犯事也拿他们没办法,于是愈加猖狂。

最后共同犯下抢劫罪,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当问及他们是否知道抢劫犯罪时,他们说知道抢劫犯法,但以前一直偷偷东西、敲诈钱财,也都叫去训一顿就叫家长带回去了,一直以为小孩犯事没什么关系。没人告诉过他们犯多大的事就岀不来了,不知道抢劫与他们平时的行为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判这么重。

两个未满16岁的少年,因为缺乏社会管教和普法教育,将在监狱呆到成年。社区对未成年人缺乏亲和力,自然也就失去凝聚力,对于未成年人的有效管理相对落后,各级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再加上目前各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一般仅在其职权范围就其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职责自行开展工作,因此在缺乏具有法定权威的牵头单位和具体联动机制的情形下,社区综合预防就呈现出缺乏有效配合、无体系化且效率不高、职责分配不清晰具体而出现工作重叠和工作真空、各部门的有效经验无法抽象上升为一般制度等问题。

亚文化冲击与网络监管不力

文化冲突论的学者认为,文化具有规范性,文化的规范性既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内部在运行机理和社会发展的深层规律。

在经济快速发展改革开放期间,随着外来文化的涌入、各种思潮的兴起,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浸染、杂陈、冲突导致青少年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思想观念上的迷茫和混乱,造成紧张的压力,遇到变故或受到刺激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

亚文化通过互动性、开放性等高效性的传播方式,使未成年人更容易加入犯罪亚群体中,新兴的网络媒体使未成年人可以在虚拟空间交流犯罪经验。贫困地区由于原来经济相对封闭落后,社会变迁相对缓慢,思想文化保守落后。

传统保守文化受到外来开放文化的剧烈冲击,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更频繁,形成一种“贫困文化”,其结果容易引起未成年人行为的某些偏差,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如G0922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14岁的初中学生张某某,母亲为聋哑人,父亲在外打工,自小随祖父母生活,家庭教育缺少,在校学习成绩较差,长期逃课出入网吧。初期是沉迷网络游戏,课后时间找各种理由不回家而去上网打游戏,后来网瘾越来越大,开始逃课或是晚自习去打游戏。

由于长时间呆在网吧里,结识了一群也是长期沉浸网吧的社会人员。他们教唆张某某,天天打游戏有什么意思,给你玩点更刺激的。于是教其浏览黄色网站。由于其尚年幼,未接触过类似内容,而学校又没有进行过专门教育,因此对其是一个巨大的吸引。由于犯案前一晚看了他人发到其手机上的黄色淫秽视频,产生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而案发当日其又逃课去网吧的路上,看见两个小学生在路边玩耍,受到前一晚看的视频内容刺激,在冲动之下犯强奸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

社会上特别是校园周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的活动缺乏相应的教育、管理、控制措施,相关管理部门对不良文化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责任不明,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甚至存在利益关系,长期放任未成年人随意进出网吧而没有处理措施,造成未成年人的行为基本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

师资弱管理乱及高教与职教没有跟进

贫困地区由于缺乏产业支撑,创业和就业的环境都不佳,对于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和家庭反复强调的也都是:要么好好读书考大学,要么就出去打工,似乎人生只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

在片面追求高升学率背景下,导致教育的功利性,后进生便成了应试教育的弃儿和牺牲品,在学校、家庭中对高分为优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以逃学、辍学来表示抗拒,而辍学后由于社会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学校老师认为他们是差生,在学习上对其不过问,家庭和社会对其的评价也是持一种“另类”的冷眼态度。

如W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中15岁的王某某与陈某某、14岁的周某故意伤害一案,三人是初中同班同学,在学校成绩差,因此都被老师以自己不学习就不要影响其他人为由安排在最后一排座位,只要他们不捣乱不犯事基本对其是放任的。

此后三人就更加不听课不完成学习任务,每日上课都是聚在一起看小说、聊游戏、睡觉,还经常一起旷课,逐渐他们被其他同学孤立,只能和他们同样不学习的人结成圈子,连班级的集体活动也被嫌弃不能参加。他们说,这对他们心理伤害很大。

他们觉得,学习是自己的事情,我不喜欢学习、学不进去,与其他人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连班级活动都不能参加。他们不仅在班上被孤立,在年级上其他班也会被指指点点,不单单是他们几个人,年级上的差生都会被老师或家长告知不要和他们玩,他们觉得心情很压抑,更加不想在学校待下去了。

最后,由于一次体育课冲突,被其他班的学生骂他们反正不读书来上什么课之类的话刺怒,引发激烈的肢体冲突,最后造成他人重伤,被判处三年以下缓刑。原本他们只是不爱学习成绩差,并没有违反校规校纪,但之后被老师放弃,安置在最后一排不管不问,他们便开始自暴自弃,然后又被群体孤立排斥,最后引发悲剧。

他们因受到学校的排挤而失去未来的机遇,并由于进入社会后也遭遇排挤而自我放逐。实际上他们在犯罪前期的发展很少让人关注,而当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时,才会受到社会的重视,也是他们引起别人重视的一个可悲方法。

贫困地区的学校环境艰苦、设备落后、资源匮乏、理念落后,学校仅仅维持做好应试课程的教学,而对学生在思想品德、法律、心理等课程方面缺少投入。一般都是流于形式,学校也没有硬性要求,学生也就是看个热闹,因此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当薄弱。

贫困地区的财政收入少导致教育经费不足,教师待遇不高故而没有积极性,乡村教师更是收入低、环境差,整体的教师群体就是代课老师想入编、入编老师想进城、城区老师想赚钱,都不能真正安下心来从事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切实需求。

家庭的贫困往往与失学、辍学、过早的独立谋生、求偶的失败等生命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些无疑中断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链条。

这种对正常社会化权利的剥夺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对于贫困地区而言,相较于高中教育,更需要的是职业教育。贫困家庭迫切需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对未成年人的期待也多是能自食其力、贴补家庭。

职业教育一方面能对进入社会尚早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形成一定的社会约束,另一方面能传授一种能进入社会谋求工作的技能,对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来说或许是比进入高中更好的选择,而且进入的门槛也略低于高中,对于成绩不够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为避免过早进入社会提供了多一种的选择。

在他们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后,贫富差距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攀比心理,对社会上吃喝享乐等不良现象盲目追求,物质的极大满足成为很多未成年人的梦想。没有成熟的技术和知识让他们在社会上无法获取足够的生存资源,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犯罪成为满足一部分未成年人梦想的所谓捷径。

家庭精神交流不足与思想教育方式片面

美国学者墨森指出:“家庭破裂与青少年违法率高有关。但在以相互仇恨、漠不关心或缺乏兴趣及凝聚力为特征的未破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比具有凝聚力、彼此相爱、相互支持的已破裂的家庭要高。”由于未成年人处于人格独立发展和社会化能力的形成时期,因此家庭成为影响未成年人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的核心因素。

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未成年犯中,有一半的未成年犯不与父母同住,长期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占全部未成年犯的56.3%,而普通未成年人只有23.6%,高出一倍以上。

贫困地区由于产业落后、就业机会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相当一部分家庭处于“离散”状态,夫妻、亲子之间很少有相处的机会和空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另外一种“单亲家庭”,使得贫困地区外出务工家庭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

另外,贫困家庭的父母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自身文化素养不高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过分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物质满足或强调对未成年人解决家庭经济困境的要求,却忽略培养他们的自立性、意志力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其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上存在不足或偏差。

如W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16岁女高中生李某某,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一直跟祖父母生活。父母因为不能陪伴身边,便在经济上尽可能满足她。其在学校出手比较阔绰,身边常常跟随几个经济条件较差的同学。

久而久之她逐渐成为不爱学习爱打扮女生群的头领,在学校也气势很强,一般人尤其是普通女生都不敢惹她们这个小群体。为了维持其在小群体的地位和威信,日常花销不断增加,祖父母是本分农民,收入很少,父母打工也收入有限,以各种名目多要了几次也要不到了。

后来经社会上的混混朋友提示,说让她介绍一些同学去兼职,她能赚介绍费。于是她便开始介绍小群体里的同学去所谓的兼职,不愿意去的就暴力威胁。

后来她得知所谓的兼职其实是从事色情服务,但是因为前几次收入可观,而且不再介绍会受到混混的威胁,便继续介绍小群体的同学,最后因同学报案被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讯问笔录中问到,父母是否知道你在学校的情况。其回答,他们很少联系,每次也就只会问我成绩怎么样,钱够不够用,别的就没什么说了。

很烦他们问我学习成绩怎么样,不想和他们联系,只在缺钱的时候打电话给他们。家里爷爷奶奶都七十多岁,根本没有共同话题,每次也只会唠叨几句好好读书,家里赚钱不容易之类的。而且他们天天早出晚归干农活,我住在学校,基本一个月才回去一次,呆一下午就走。

家里根本没有人关心我内心在想什么,真正需要什么,成绩差要怎么办。贫困地区与上例相类似的还有很多,如W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都是父母长期外出、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缺乏家庭教育而受社会不良人员影响,最终导致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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